故意“修改了设定屈服费用的法律标准”,还因为它违反了STJ最近在重复特别上诉中签署的法律论文的约束力。 如果这还不够,很明显,本案中论点的选择性,没有意识到有关有利于公共财政部的仲裁的屈服费用的类似问题的存在,即使这些问题被证明是“过高的”,这是固定的在初始命令的计划中严格遵守法定百分比 [2]该过程的负担方面缺乏平等的愿景(CPC,第7条)。 我们不能不强调,上述判决中仲裁的价值只有很小的“2,000 巴西雷亚尔” —— 该法院认为这一金额“相当足够”,“已经考虑上诉增加”2%(巴西雷亚尔) $ 40 ) — 表示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削弱了法律对司法行政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CF/88,第 133 条)。
所讨论问题的最终复杂性并不降低法律活动对于解决此类需求的重要性,也不构成衡量律师专业热情和所花费时间的有效标准,这不仅限于法律研究和准备法律文件。程序文件,还包括参加听证会、地方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法官的命令、口头辩论以及与司法人员的持续接触,因此这种最终情况“不能被视为偏离法律规定的百分比的要素” (STJ,重复性 REsp编号 1,877,883–SP)。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强调,屈服原则远远超出了“律师报酬”的范围,而且也是控制鲁莽要求和过度好斗行为的司法政策措施,因此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权衡屈服的风险。合法索赔。 实际上,尽管荣誉金额的确定取决于合理性判断的行使,但这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百分比范围内进行,采用超主观标准并违反法律,也违反了 STJ 的权威,将受到违反合法性原则和司法机构法律等级结构的处罚。

此外,TJ-MG 第 20 民事庭得出的结论是, STJ 特别法院在重复上诉的情况下确立的法律论点的约束力将取决于是否达到合格的法定人数。 2/3,因为 1) 《民事诉讼法》和/或该高等法院的内部法规中没有规定这一点。 同样,除了针对重复上诉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外,2) 没有必要类似使用第 11,417/2006 号法律,因为其中规定的合格法定人数仅在与编辑、审查和取消有关的情况下才需要。具有约束力的摘要(第 2 条第 3 款), “对司法和公共行政的其他机构”具有约束力 (CF/88,第 103-A 条,caput),这种情况与STJ 仅限于司法机构的等级制度,揭示了比较的法律文书之间的显着差异。 此外,3) 不可能有效地将其与第 9,868/1999 号法律进行类比,特别是 3.a) 第 27 条中规定的法定人数仅指对由法院作出的决定的影响的时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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